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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相关处理的讨论】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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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2008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九条 原文如下:“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:(一)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,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;先开具发票的,为开具发票的当天。(二)进口货物,为报关进口的当天。” 有两个问题和大家讨论: 1、请注意红字部分,是否合理呢?如果一个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在连续的两年内发生变动,当然随着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实施,可能性会大大减少,但并非不存在这种现象,你会如何处理,是否会先开具发票呢。所以,“货物的移动”最终成为税务部门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判定的唯一标准,到这里为止,我们暂且认为这是正确的。 2、上面讲到了“货物的移动”是税务部门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的潜在唯一标准,但是随着“零库存”的日渐时髦,越来越多的企业争相效仿,从而造成了许多供应商在这些企业的周边或者内部设置仓库,而销售是根据客户实际领用来确定。作为供应商,将产品从当地运输到客户指定的仓库,这算不算“货物的移动”呢?或许这个问题正困扰着大家。税务认为,货物从供应商自己当地的仓库(A仓库)发出,就算是货物移动了;而供应商则认为,不在当地的仓库(B仓库)也是仓库,我只是将货物从A仓库搬运到B仓库而已。虽然对于这种争议还没有最终的定论(文件依据),但是需要提醒大家,如何证明B仓库实质上是属于你的仓库就显得很关键,(1)是否有租赁合同(2)是否缴纳租赁费(3)仓管是否实际由你控制(工资是否正常发放)(4)是否有完备的出入库记录。 以上原创,大家讨论,请勿转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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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计是属于社会的!相互学习,相互交流,合理避税,共同提高.会计高级群66854637.会计普通群8858301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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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来还是要经常到企业看看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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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谢提醒
短暂的幸福拥有就足够,只要舍得就会快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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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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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过期怎么办

版主你好:我单位一会计在发票认证时,将三张同一单位去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忘记认证,导致发票过期,请问有什么及时补救的方法吗?
请各位多多指教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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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抵扣直接入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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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办法,今年就是六个月的认证期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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